Article 47

In force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住宅小区开发以及车站、大型商场、文化娱乐、旅游景区(点)等人流集散场所建设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移动压缩设备、垃圾转运设施、环卫工人休息室等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