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和各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