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和窗外、门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张贴、吊挂、晾晒、安装等有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设备,搭建或者封闭阳台,设置遮阳(雨)篷、安全防护网、广告支架等设施,必须符合设置规范并确保安全、整洁、完好,不得有碍市容。

临街的门店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