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临街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统一整改的,应当保障建(构)筑物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
临街建(构)筑物进行门面装修、改建,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临街建(构)筑物外观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