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共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所用的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计划和资金开支预算,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经业主委员会形成决定,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使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专营企事业所属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更新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不得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