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所签合同期满,其中一方不再续签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约定的期限退出,结算物业服务费用和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并将相关物业管理资料及服务用房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