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其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规定交纳。物业进行维修所需专项资金不足时,由共有人按建筑面积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建立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账户的,维修费用由共有人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