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三)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前款所称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以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