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跟标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其具体标准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适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公示且无异议后方可批准。

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申报程序和具体办法由本条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