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及执法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