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侵占、毁坏农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房屋、设施、场地及其他财产,扰乱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秩序、侵犯医疗卫生保健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属于有关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