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对社会信用主体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与社会信用主体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与其违法事项相关联,不得超越法定条件、种类和幅度,并书面告知实施惩戒的依据、理由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