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存在第六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存在第六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