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

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