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其销售者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提供身份证明,待售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之一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但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自销的少量食用农产品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