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平台准入条件和食品安全责任;

(二)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信息的公示、更新提供技术支持和便利;

(三)通过与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登记等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进行核查;

(四)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和信息进行检查;

(五)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未经许可或者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网络交易食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仅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管理责任,并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进行检查,及时删除或者屏蔽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的违法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