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提供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存储或者运输食品、存货人或者托运人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货人或者托运人身份证明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合同期满后二年。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