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商场、超市应当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

前款所称临近保质期食品,其临近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三十日;

(二)保质期在九十日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二十日;

(三)保质期在三十日以上不足九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十日;

(四)保质期在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二日;

(五)保质期在四日以上不足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一日。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严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在三日以下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