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以餐厨废弃油脂等餐厨废弃物加工制作的食品;

(二)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再生产或者再加工销售。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