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垦殖场)明确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