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永久性锅炉,但符合环保要求的供热调峰锅炉、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的热源除外。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或者利用清洁能源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但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的热源除外。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拆除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并不得向用户收取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新建、改建为清洁能源供热的热源,不得再使用非清洁能源进行供热。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