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供热节能改造,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在保修期内,供热计量装置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