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多规合一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6, 2018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8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18年6月22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战略规划,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对城市发展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作出战略性展望和部署的纲领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一张蓝图,是指以战略规划为引领,以空间规划体系为基础,统筹整合各类涉及空间的规划,划定各类空间控制线,管控全域的空间数据体系。
(一)组织编制战略规划;
(二)组织编制一张蓝图;
(三)组织建立多规合一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平台);
(四)建立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制;
(五)保障多规合一工作经费;
(六)其他与多规合一工作相关的职责。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多规合一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区、县(市)综合平台和相关管理制度,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多规合一的具体工作。
市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战略规划编制的相关协调工作;
(二)一张蓝图编制的相关协调工作;
(三)组织开展与一张蓝图相关的涉及空间的规划的成果的审核;
(四)组织综合平台的运作;
(五)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空间实施计划;
(六)组织建立建设项目生成工作机制,协调监督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七)组织建立多规合一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
(八)指导区、县(市)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工作;
(九)组织制定多规合一管理相关制度;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市)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多规合一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涉及空间的规划的成果的具体审核、一张蓝图的编制及更新、年度建设项目空间实施计划的具体编制。
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简化、优化,并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建设项目在生成和审批过程中相关阶段的牵头单位的职责,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多规合一的相关工作。
市和区、县(市)综合平台应当信息资源共享,双向业务互联互通。
Chapter 2战略规划
(一)对城市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二)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战略规划草案;
(三)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
(四)将战略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五)对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吸纳,并通过公开的方式予以反馈;
(六)将战略规划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查;
(七)经审查同意的战略规划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八)经审查批准的战略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战略规划进行评估。
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可以适时提出调整战略规划的方案。
市人民政府需要对战略规划作出部分调整的,应当依法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战略规划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Chapter 3一张蓝图
(一) 组织各相关部门整理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基础数据;
(二)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张蓝图的数据标准进行校核;
(三)编制形成一张蓝图;
(四)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查。
Chapter 4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建设项目生成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和区、县(市)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综合平台统一管理;按照已公布的权责清单依法实施审批,不得以其他方式审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确定建设项目在审批过程中相关阶段的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各牵头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作出具体要求。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各审批阶段的办理事项、办理流程和牵头部门。
建设项目参与者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一)建设项目参与者通过多规合一综合受理窗口或者网上申报系统统一申报;
(二)审批部门对申请事项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审核、出具审批决定、存档;
(三)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交多规合一综合受理窗口送达或者网上直接送达,并同步将电子审批决定传递至综合平台。
建设项目参与者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批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设项目参与者一次性告知审批所需材料,并公开工作进度。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阶段,相关建设项目参与者要求取得纸质审批决定文书的,审批部门应当出具。
监督与责任
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监管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审批部门应当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以及方式等,并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履行所承诺事项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设项目参与者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政务处分。
(一)未将涉及空间的规划报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核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空间的规划进行审查的;
(三)未与综合平台建立数据交换,经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督促,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建立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涉及空间的规划的成果汇总报送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
(五)未将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综合平台统一管理的;
(六)未按照规定执行权责清单的;
(七)擅自调整审批流程的;
(八)未按照规定的审查事项、条件、程序、时限实施审批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