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18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9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2设立、变更和注销
(一)由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组成的,或者同地域经济类的行业协会商会;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会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决定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法人登记证书的。
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相关事项。
Chapter 3内部治理
制定修改章程;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项;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强迫组织、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垂直领导或者变相垂直领导关系;
(三)在社会团体会员之间实施不公平待遇或者对非会员实施歧视待遇;
(四)强迫组织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
(五)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
(六)在社会团体会员之外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七)社会团体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Chapter 4监督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对举报者应当予以奖励。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强迫组织、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
(二)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垂直领导或者变相垂直领导关系;
(三)在社会团体会员之间实施不公平待遇或者对非会员实施歧视待遇;
(四)强迫组织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
(五)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
(六)在社会团体会员之外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七)社会团体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八)未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未按规定向会员或者理事公布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九)在接受捐赠、资助后,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信息,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
(十)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不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或者在会员或者理事中进行分配的。
(一)申请登记的材料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对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未依法登记的;
(二)向社会组织收取费用的;
(三)未建立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未开展社会组织资金运行的风险评估的;
(四)未建立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和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
(五)未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未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以及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违法信息等应当予以公告的信息的;
(六)未依法查处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举报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的;
(九)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作为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