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从业禁止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开展社会组织资金运行的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完善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将评估结论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以及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违法信息等应当予以公告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