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强迫组织、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
(二)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垂直领导或者变相垂直领导关系;
(三)在社会团体会员之间实施不公平待遇或者对非会员实施歧视待遇;
(四)强迫组织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
(五)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
(六)在社会团体会员之外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七)社会团体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八)未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未按规定向会员或者理事公布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九)在接受捐赠、资助后,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信息,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
(十)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不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或者在会员或者理事中进行分配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