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本市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六个月内完成编制工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后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工作。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