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0, 2018
- In force from
- April 1, 2019
- Articles
- 17 articles
(2018年8月29日平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以禁为主、严格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贯彻实施。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限制燃放区域以内的其他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婚丧嫁娶等事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师生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传。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责任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以及单位和服务企业,制定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公约并组织实施。
提供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服务对象或者业主告知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及时劝阻或者制止违反规定的行为。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三)幼儿园、学校、科研院所、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以及其他文体娱乐场所;
(四)金融机构、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公园、商场、广场、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五)汽车站、火车站、公交车站、码头、飞机场、停车场、公路收费站、立交桥、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区域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加(配)油(气)站等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区内;
(七)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草原、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九)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周边;
(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期间;
(十一)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场所)和时间。
中心城市:东至兴盛路,西至聚仙桥,北至北山根,南至青兰高速G22线为限制燃放区域。
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庄浪县、静宁县和华亭市的限制燃放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限制燃放区域应当随着城市的发展依法及时调整并公布。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二十三的当日七时至二十二时;其中除夕可延长至正月初一凌晨一时;
婚丧嫁娶当日的六时至十三时;
依法取得燃放许可的重大节庆活动期间。
实施前款第二项燃放活动时,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登记,说明燃放事由、时间、地点、方式及燃放种类、数量等情况。
居民小区、宾馆、饭店应当划定燃放区域并提供安全燃放设施。
燃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二)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投射、抛掷;
(三)燃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燃放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限制燃放区域以外,违反第九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场所)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以不安全文明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限制燃放区域以内,违反第九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场所)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