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4, 2018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8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18年6月27日铜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点阀门位置至用户计量水表前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公安、规划、质监、价格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研发生产节能节水、安全高效、净化水质的二次供水设施。
城市供水、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问题。
Chapter 2建设管理
二次供水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一)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二)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符合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三)储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生活饮用水、消防用水不得合用储水设施;
(四)储水设施应当密封,防鼠、防尘、防渗漏、耐腐蚀;
(五)涉水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质量标准和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管材、配件、设备以及其他非环保储水设施;
(六)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
(七)二次供水设施周边应当设置必要的安防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既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档案资料应当进行收集、备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Chapter 3运行维护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一)在用水低谷时间蓄水;
(二)水泵机组运行噪音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三)屋顶水箱及裸露在外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规范和异常寒冷天气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污、防腐、防冻措施;
(四)及时修复、更新锈蚀、损坏、老化的二次供水设施及部件;
(五)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措施,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封闭式管理;
(六)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验、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
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Chapter 4水质管理
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在水质检测机构签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二次供水设施所属的住宅区或者单位公布,同时上报城市供水、卫生主管部门。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检测结果通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向城市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Chapter 5法律责任
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委托检测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