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气候资源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编制的依据、原则和目标;气候资源及其承载力的现状、特点及风险;保护重点和利用方向;保护和利用措施及项目建设指引等内容。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有关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相衔接,每五年修订一次。
编制、修订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