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类建筑的高度、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对己经确定近期实施改造的区域,除居民私有危房可以维修加固外,不得改造、扩建;
(三)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四)控制现有工厂规模,不得新建工厂;
(五)对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污染环境的工厂、仓库等,应当限期治理或者有计划搬迁、转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