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市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