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四)在轿厢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超过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

(六)运载装修材料、装修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八)损坏电梯零部件和其他附属设施;

(九)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乘客违规使用电梯的,同乘人有权进行劝阻,电梯管理责任人有权进行阻止或者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