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二)实施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三)不得设置技术障碍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四)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实施救援,其他地区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

(六)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维护保养单位采用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实施监控。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未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或者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