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电梯日常管理、一般修理、检验、检测、保险、事故赔付等费用的承担方式。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相关记录,接受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电梯发生故障或者经检查存在事故隐患影响正常使用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居(村)民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