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低风险、传统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商店、便利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