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湘湖度假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湘湖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排放系统。

湘湖度假区内已有的生产、生活污水未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排放系统的,度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整改计划,逐步纳入。

湘湖度假区内的机动船舶应当采用清洁能源。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