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0, 2018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9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18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湘湖度假区范围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湘湖度假区规划范围确定。
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湘湖度假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湘湖度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确定湘湖度假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依法制定湘湖度假区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协调、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派驻湘湖度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
(六)萧山区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受旅游者投诉。
经依法批准的湘湖度假区规划,是湘湖度假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湘湖度假区规划的修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修改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按照原审批权限审批。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生态保护红线、杭州市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与区域有关规划相衔接;
(三)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饮用水水源、沿湖岸线资源,防止环境污染;
(四)坚持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湘湖度假区总体规划,在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边界设置界桩。
(一)文物保护、文化展示、景观维护、环境整治工程;
(二)防洪排涝、清淤疏浚、水工设施维护、水文水质监测设施、气象监测设施工程;
(三)航道和港口设施、跨湖(河)桥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四)居民住宅修缮;
(五)符合湘湖度假区规划要求的道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控制区内应当合理控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保证绿地率对资源进行合理开发。
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湘湖度假区景观、环境相协调。
湘湖度假区内已有合法建设项目不符合前款要求的,萧山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整改。
湘湖度假区内鼓励发展下列产业:
(一)旅游、会展、住宿、餐饮类产业;
(二)娱乐、休闲、健康、体育类产业;
(三)科技、金融、文化、演艺、教育、影视类产业;
(四)其他符合湘湖度假区规划要求的产业。
进入湘湖度假区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湘湖度假区规划要求。湘湖度假区内禁止发展技术落后、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产业。
湘湖度假区内已有产业项目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依法逐步搬迁。
湘湖度假区内环境、文物、山体、水资源、湿地和林木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萧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萧山区文物主管部门,对湘湖度假区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点)但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遗迹、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调查登记,制定保护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予以保护。
湘湖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排放系统。
湘湖度假区内已有的生产、生活污水未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排放系统的,度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整改计划,逐步纳入。
湘湖度假区内的机动船舶应当采用清洁能源。
临时占用湘湖度假区内的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有关部门在编制交通、通讯、能源等专项规划时,确需占用湘湖度假区内的湿地的,应当征求度假区管委会的意见。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退化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功能或者扩大湿地面积。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界桩、路标、景点标志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湘湖度假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节假日等道路交通高峰时段,采取相应的交通疏导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湘湖度假区商业网点外揽客、兜售商品。
湘湖度假区内的经营者应当做好经营范围内的垃圾清扫和保洁工作,遵守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一)设置城市雕塑;
(二)进行临时建设;
(三)设置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
湘湖度假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垃圾;
(二)刻划、污损景物、设施;
(三)在规定区域外搭设帐篷;
(四)在湖区洗澡、洗涤物品、清洗车辆;
(五)擅自捕捞水生动物、植物或者在规定区域外垂钓、游泳;
(六)擅自向湖区、山林投放动物或者植物;
(七)擅自在湖区投放、使用游乐设施、运动船艇;
(八)在山林防火期内,在山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九)擅自占用、开垦、填埋湿地;
(十)擅自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采矿等;
(十一)其他破坏湘湖度假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或者生态环境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度假区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