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省和市县(区)设置相应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承担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实施工作。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促、协调落实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河湖管理保护方案,报同级河长、湖长审定,并负责方案具体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实施工作;
(三)协助河长、湖长做好巡河湖工作,准备相关巡查资料,协调安排相关检测事宜;
(四)开展河长制、湖长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工作。
市县(区)及乡镇河湖管理保护方案,应当报省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