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龙陵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一的,由龙陵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龙陵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龙陵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龙陵县民政部门会同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龙陵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