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等文件资料:
(一)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