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由业主代表及居民(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主任由业主代表担任。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