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二)筑坝、烧荒、放牧、狩猎、挖沙、采药、开矿、采石、砍伐、捕捞、捡拾鸟蛋;
(三)围(开)垦、填埋湿地;
(四)贮存(处置)固体废物、超标准排放污水、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从事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对于实施第(四)项违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查封、扣押用于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