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汛期、涝期和枯水期的供水突发事故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卫生、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