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出租车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视其情节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7天,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客运资格证件。

(一)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证和准驾证营运的;

(二)殴打或辱骂乘客的;

(三)将乘客遗失财物据为己有的;

(四)遇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特殊情况,不服从统一调动和指挥的。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