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下列建设项目或者场所应当配套建设电信设施:
(一)开发区、产业园区;
(二)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
(三)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桥梁、隧道;
(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场所;
(五)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务楼宇、城市住宅小区;
(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历史文化街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场所。
前款规定的配套电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统一施工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配套电信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