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在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

(二)未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

(三)未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