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组织有关部门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环卫、消防、园林、防雷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

因保护需要,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的,城乡规划、文化(文物)、消防、房产、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保障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