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建成五十年以上,未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
(二)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上具有代表性;
(三)在某一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
(四)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五)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设计风格,具有典型性;
(六)建筑样式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价值;
(七)反映所在地域或者民族的建筑艺术特点;
(八)在城市或者乡村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者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九)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十)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
(十一)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
(十二)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建筑。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灭失的建(构)筑物,按照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