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文物)、房产等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普查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及时向市名城管理机构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
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资料信息。
房产、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提供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更以及维护修缮等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采集保护对象的历史沿革、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筑技术、建成年代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